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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添加日期:2015/5/28 16:53:47
    粤国税函(2015)10号
    【发布机构】:广东省国税局
    【发文日期】:2015-05-28
    【有效级别】:有效
    【补充说明】:
    【本站发布时间】:2015-05-29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的部署与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试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地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出口企业首次办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自贸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见附件)。 

      二、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电子信息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的影像扫描信息。对原需报送的无电子数据的纸质资料,出口企业应通过影像扫描形成电子图片信息,与其他申报电子数据一并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对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进项抵扣凭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各类申报(请)表等已有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相印证的电子数据的,不需报送影像扫描信息。出口企业报送的影像电子图片信息应清晰、真实、完整、准确。 

      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三、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 

      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退(免)税电子信息。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或申报有误的退(免)税电子信息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该批次退税申请。 

      四、主管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试点地区出具证明套印的电子印章与物理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出口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保管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主管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装订、保管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税总发〔2014〕155号印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七、本公告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申报日期)起实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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